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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和设施。这些设备因本身存在缺陷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特种设备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而且直接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由相关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建立我国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通过缺陷产品召回,督促生产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实行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就是为了能及时召回有缺陷的特种设备,减少或避免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甚至事故,并且可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
缺陷召回的优点
缺陷召回的施行增加了生产的成本,生产单位为尽量避免召回事件的发生,必将不断改良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因惧怕高品的召回成本和缺陷产品赔偿,生产单位必将会更加注重从原材料、工艺流程、质量管理等方面来规范自己的生产活动,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生产质量保证体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有更多的国外特种设备将进人中国市场,为了保护我国使用者的国际经济利益,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律制度。我国特种设备产品也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从当前利益而言,设立缺陷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会对企业利益带来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着眼,建立这样的产品责任机制符合国际趋势,有利于树立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市场竞争力。
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探讨
完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法规标准体系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立法宗旨上,体现保护特种设备使用者权益的立法取向,在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程中,应加强对政府在产品召回中的地位、职责的思考,确立政府对产品召回制度监管人身份和职责的定位等。通过科学合理地构建中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由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害,形成一个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机制。应借鉴国外缺陷产品管理体制的合理规定,借鉴其他产品召回的成功经验,制订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配套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规,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完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
我国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要制定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相配套的专门的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规,其中包括界定缺陷召回标准、缺陷产品召回的评估、缺陷产品召回的方式、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我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应借鉴其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在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上建立并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形成缺陷评估、召回方式、召回主体、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立我国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